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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宣導】請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、著作權法與民法肖像權等相關規定
主旨:重申學校利用學生作品、活動照片、及班級姓名等資訊,
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、著作權法與民法肖像權等相關規定
取得當事人同意,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8年5月31日臺教國署原字
第1080060292A號函辦理。
二、邇來接獲民眾反映學校於學校網站或其他社群媒體公布學
生照片有侵犯學生隱私之虞,特重申相關規定。
三、學校肖像之照片受民法第18條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、17
條規範,學校應妥適保管。
四、學生作品屬於著作權法上定義之文學、科學、藝術或其他
學術範圍之創作,學生依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享有著作人
格權及著作財產權之保障。
五、倘若學校需公開發表、修改、編輯、重製及非營利使用學
生作品、活動照片及班級姓名等訊息,應事先取得學生(未
成年需法定代理人) 書面同意授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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